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欠条上的名字写错了,钱还能要回来吗?
巨野县人民法院运用“高度盖然性”规则认定事实,依法支持债权人诉求

作者: 胡德光 来源: 菏泽日报 发表时间: 2025-12-05 08:49

在日常借贷、买卖或提供劳务后,收到欠条是常见的事。但有时因出具人书写习惯或使用别名等原因,可能导致欠条所载姓名与债权人实际姓名不一致。此时,如何证明“我”就是欠条上的“我”?欠款还能否追回?近日,巨野县人民法院谢集法庭审理的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,对此给出了答案。

2022年10月至12月,原告王某受雇于被告张某,为其提供打井劳务。劳务结束后,双方经结算,张某于2024年1月向王某出具了一份书面欠款凭证,上面写着“今欠倩倩工资7850元”,并有张某的签字和身份证号。此后,王某多次催要,张某始终未支付。王某遂诉至法院,要求张某支付工资7850元。

法院审理认为,欠条上所写的“倩倩”虽与原告户籍姓名“黔黔”不一致,但系同音字。被告作为普通农村居民,采用此类简易化书写方式符合日常生活习惯。原告作为该欠条原件的持有者,主张“倩倩”即为本人,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,法院依法予以确认。此外,法院依法向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,并明确告知原告诉求,被告始终未对欠款事实提出异议,这也进一步佐证了上述事实。据此,法院对双方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及欠款事实予以确认,并判决被告张某向原告王某支付劳务费7850元。

承办法官表示,民事诉讼遵循“高度盖然性”证明标准,即对争议事实的认定,只要其存在的可能性明显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,即可予以确认。本案中,法院综合欠条原件、当事人陈述、生活常理及被告反应等多方面因素,依法作出了认定。

法官提醒,债权人在接受欠条时,应尽量规范书写,写明双方完整、准确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等信息,避免后续纠纷。若遇到类似本案中姓名音同字不同的情况,应积极通过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权利,并可注意收集并提供其他相关证据(如微信聊天记录、证人证言、通话录音等),使待证事实更趋清晰,以利于法院依法认定。

通讯员 纪任港 周莹莹 记者 胡德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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